近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包头市医疗保险局制定出台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对相关医保工作的具体办理作了进一步说明。
《通知》明确:1.疫情流行期间,对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不属于疑似和确诊在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市卫健委公布27家)需要进行医学观察和检查的我市参保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2.对于符合要求的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按文件要求办理。(目前,我市已出院两名新冠肺炎患者和一名疑似患者,其所发生费用均由医保及财政支付,个人不需承担。)
3.结算时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项目按甲类执行,诊疗方案以外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出院诊断为特定诊断,方便后期结算。
4.参保人员应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将就医票据、二代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诊断书等材料提交医疗机构医保科,医疗机构医保科将相关资料及结算单按相关流程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支付。
5.疫情流行期间,慢性病患者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入慢性病定点药店发生的费用单独计算,不占用年度慢性病总额,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清算,并将上述慢性病患者统一转回到原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定点药店要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疫情结束后的相关政策宣传工作,请各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备案登记。
6.疫情流行期间适当放宽高血压三级高危、糖尿病(注射胰岛素治疗)两类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医院医生评估后,慢性病处方用药量可放宽至三个月,其他慢性病病种处方用药量放宽至两个月,待疫情结束后恢复原政策。
《通知》还公布了市医疗保险局疫情期间简化部分经办业务流程,包括:
1.异地转院备案、异地安置备案、慢性病变更定点:参保职工拨打-电话办理,参保居民拨打参保地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医保经办电话办理。
2.居民医保的参停保、参保信息变更、医保缴费上账:拨打参保地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医保经办电话预约办理。
3.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患者住院备案:在市内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3日内需由医疗机构医保科代为登记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从住院当日顺延1个月内拨打-电话备案,待疫情结束后恢复到正常备案时限。
4.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拨打电话-登记办理。
5.查询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上账和使用情况,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查询个人账户:
(1)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