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药品恶意涨价,国家医保局出招了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现阶段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政策,落实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的各项相关政策。来了解一下吧!

01

三大措施促进药价合理

1

衔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

具体包括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的政策方向,发挥医保体系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推进形成合理的药品差价比价关系,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统一实施过渡性调整。

2

推进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

主要是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和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市场条件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效机制。

3

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的

价格招采工作

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47号)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短缺药品由企医院自主备案采购,并就直接挂网和备案采购的规则进行细化,切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

02

视情况采取警示、暂停挂网等措施

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的药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并分类妥善处理。

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如经营者自愿将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承诺时间内调整到位;如拒不调整,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挂网等措施。

03

将建立药价失信惩戒机制

《意见》提出,未来还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联动,探索建立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或限制条件。

同等条件下,信用评价高的优先中标;对信用评价负面的,采取限制参与集中采购、纳入医保基金重点监管范围等多种方式予以约束;对严重失信的,可视情节采取暂停挂网等惩戒措施。

文件原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医保发〔〕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

年11月26日

附件

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现就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衔接完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

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为基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总体发展方向,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一)坚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的总体方向。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经营者(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下同)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维护价格合理稳定。

(二)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健全公开透明的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机制。完善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三)推进形成合理的药品差价比价关系。同种药品在剂型、规格和包装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按照治疗费用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临床效果、成本价值、技术水平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具体规则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过渡期间,定价、采购和支付工作中,涉及药品差价比价关系换算的,可参考已执行的规则。

(四)依法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继续依法实行最高出厂(口岸)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其中,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定公布政府指导价的,暂以已制定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定价时间、相关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通行的商业流通作价规则等因素,统一实施过渡性调整,作为临时价格执行。

二、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

依托省级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推进建设区域性、全国性药品联盟采购机制,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政策联动。深化“放管服”,在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

(一)建立价格供应异常变动监测预警机制。国家医疗保障局依托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国内外价格信息监测工作,及时预警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托省级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完善药品供应和采购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价格、采购数量、配送率等出现异常变动的,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妥善应对。监测和应对情况要定期报送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集中整理分析后向有关部门和地方预警重点监管品种。

(二)通过函询约谈等手段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的药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并分类妥善处理。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如经营者自愿将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承诺时间内调整到位;如拒不调整,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挂网等措施。

(三)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实施或委托实施价格成本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异常变动、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以及竞争不充分的品种,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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